主旨:「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以臺參字第1010143279C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1年8月9日臺參字第1010143279F號函辦理。
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aspx)/法令規章2001-2012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2012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三、查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之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其交通費補助基準,仍適用施行前之規定。」故10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之交通費補助基準仍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原則」辦理,每學期補助6千元,102學年度以後入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則依本辦法規定之補助額度辦理。
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網站(http://www.edu.tw/index.aspx)/法令規章2001-2012法規命令發布分類/本部2012年發布之法規命令(標題摘要)下載。
三、查依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之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其交通費補助基準,仍適用施行前之規定。」故10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之交通費補助基準仍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原則」辦理,每學期補助6千元,102學年度以後入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則依本辦法規定之補助額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