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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竹縣仰德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以力行 國父遺教,推行國家政令、促進校友之團結、敦親校友情誼、促進校友事業合作、協助母校發展及宏揚母校校譽與宗旨。
  •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立於新竹縣新豐鄉員村133號(母校所在地)。
第二章、會員 
  • 第四條: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經申請入會者為本會會員。
    • ☆ 曾於本校校名為(山崎、仰德)暨附設補校、進修學校,畢結生。
  •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 ☆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 發言權及表決權。
    • ☆ 本會規定應享之一切權利。
  •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 ☆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 ☆ 繳納會員費。
    • ☆ 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 ☆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組織 
  •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職權。
  •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 ☆ 制定及修改章程。
    • ☆ 選舉理、監事。
    • ☆ 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 ☆ 審查年度工計畫。
  •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如有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選舉常務理事。
    •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 ☆ 召開會員大會。
    • ☆ 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選之,於理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理事長為會員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連選得連選一次,對外代表本會。
  • 第十二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凡對本會會務有卓越之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 ☆ 選舉常務監事。
    • ☆ 會務之監督。
    • ☆ 財物收支之審核。
    • ☆ 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報告。
  •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中互選之,於監事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之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另設總務、學術、服務各組組長,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長聘任之,總幹事及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 ☆ 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 ☆ 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違反國家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 會員大會提出財務決算報告。
第四章、會議 
  •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申請,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第十八條: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
第五章、經費 
  • 第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以下列各項為主:
    • ☆ 永久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 ☆ 年會費:伍佰元。
    • ☆ 入會費:伍佰元。
    • ☆ 會費捐獻及各界贊助。
第六章、附則 
  • 第二十條:本會解散之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組織成員

職  稱 姓  名
理事長 羅吉濱 先生
常務理事 吳禮瑟 女士、曾乾輝 先生、康育嘉 先生、鍾志強 先生
常務監事 羅元鴻 先生
理  事 吳宗賢 先生、張淵棠 先生、徐桂花 女士、徐煒傑 先生、徐清順 先生 郭志賢 先生、劉昱德 先生、劉宗榮 先生、甘能賓 先生、林啟賢 先生
候補理事 林保生 先生、姜禮泉 先生
監  事 徐榮福 先生、胡其燊 先生、戴永清 先生、張上鈞 先生
候補理事 謝櫻俊 先生

聯絡資訊

新竹縣新豐鄉員山村133號
電話:03-5592158轉154
傳真:03-5595765
E-mail:hitty0804@mail.ydvs.hcc.edu.tw